團體家屋(智在社區)
服務內容
失智症團體家屋(Group Home)有別於一般住宿型機構,主要是以「單元式照顧」的服務模式,並透過營造「家的氛圍」,提供失智症長者個別化且有尊嚴的生活,期待能成為失智症長者老後生活的第二個家。
服務內容除了提供24小時的住宿、餐食、協助沐浴及如廁、緊急就醫等基本生活照顧外,也會透過評估失智症長者的既存能力,擬定照顧計畫並設計各種活動及安排生活訓練,以達到「生活即復健」的照顧目標。
服務對象
五十歲以上,具行動力,臨床失智評估量表(以下簡稱CDR)二分及三分,家屬照顧困難之中、
重度失智症者。
輔助標準
(一)中度失智(CDR 二分):
長照低收入戶(列冊低收入戶、列冊中低收入戶、符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津貼者):每月最高獎助新臺幣一萬元。
長照中低收入戶(符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津貼者、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資格者):每月最高獎助新臺幣九千元。
長照一般戶(前兩者以外):每月最高獎助新臺幣七千元。
(二)重度失智(CDR 三分):
長照低收入戶(列冊低收入戶、列冊中低收入戶、符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津貼者):每月最高獎助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長照中低收入戶(符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津貼者、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資格者):每月最高獎助新臺幣一萬六千二百元。
長照一般戶(前兩者以外):每月最高獎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六百元。
(三)經獎助之服務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期獎助變更及繳回溢領補助款規定如下:
1. 自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停止補助:
(1)死亡。
(2)未符合失智程度規定者。
(3)個案因病入住醫院。
2. 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補助:
(1)聘僱看護。
(2)社會福利身分別變更者(長照提供者應至少每年清查一次確認個案福利身分)。
(3)已無入住之事實。
因第一目至第二目情形致有溢領補助款,應繳回溢領款。
- 聯絡方式
電話:08-789-6053(聯絡窗口:郭督導)
公務手機:0910-335-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