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喘息
服務內容
居家喘息:藉由受過訓練之照顧服務員至個案家中,提供個案身體照顧服務,包含協助如廁、沐浴、穿換衣服、口腔清潔、進食、服藥、翻身、拍背、簡單被動式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陪同運動、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助器具及其他服務。
機構喘息:個案至住宿式長照機構接受短暫照顧、停留,由機構工作人員提供二十四小時之照顧,服務內容包含護理照護、協助沐浴、進食、服藥、活動安排及相關服務。
社區喘息:個案白天至日間照顧中心/巷弄長照站或於夜間至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中心,依地點提供之服務,接受照顧、停留,包含護理照護(日間照顧中心)、協助沐浴(日間照顧中心、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中心)、進食、服藥、活動安排及相關服務。
服務對象
自115年1月1日起因身心失能, 符合下列資格一者,得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第2項規定申請長照服務:
65歲以上。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為55歲以上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失智症
評估期間符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之急性後期整合照護計畫之收案對象。
申請後經照顧管理專員評估為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者可使用長照服務。
居家服務可與日間照顧、家庭托顧合併使用,照顧服務補助併計不得超過最高補助上限。
補助條件資格
長期照顧1個月以上,且符合申請補助之對象。
照顧者已呈現照顧負荷需求者。
限制條件
已僱用外籍看護工或本國看護工代為照護失能者之家庭,不在本補助範圍內;但外籍看護工無法協助照顧(空窗期)超過1個月者可申請喘息服務。
已接受機構式照顧者,不在本補助範圍內。
使用喘息服務時段,不可同時段使用各項照顧服務。
補助標準
一、65歲以上之失能老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55-64歲以上之失能原住民、50歲以上失智症患者

備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使用喘息服務者,經長照中心評估等級2級至8級,只要外籍家庭看護工休假,即可使用喘息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