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照顧服務

居家照顧服務包括日常生活活動的協助,如進食、洗澡、穿衣和使用洗手間等。
它還可以提供基本的醫療照護,如藥物管理、傷口護理和生命跡象監測。
此外,居家照顧服務還可以提供社交互動、陪伴和心理支持,以確保被照顧者的身心健康。
服務內容
基本身體清潔 肢體關節活動
基本日常照顧 就醫協助上&下樓梯
測量生命徵象 陪同外出、就醫
協助餵食或灌食 家務服務
餐食照顧 代購、代領或代送服務
協助沐浴及洗頭 協助執行輔助性醫療
足部照護 安全看視
到宅沐浴車服務 陪伴服務
翻身拍背 巡視服務
服務對象
自115年1月1日起因身心失能, 符合下列資格一者,得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第2項規定申請長照服務:
65歲以上。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為55歲以上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失智症
評估期間符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之急性後期整合照護計畫之收案對象。
申請後經照顧管理專員評估為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者可使用長照服務。
居家服務可與日間照顧、家庭托顧合併使用,照顧服務補助併計不得超過最高補助上限。
補助標準
補助原則
(一)以提供服務為主。
(二)依據照顧管理專員評估失能程度不同,給予不同服務補助額度。
(三)依失能者家庭經濟狀況減免部分負擔。低收入戶:免部分負擔、中低收入戶:5%、一般 戶:16%。
(四)超過政府補助額度者,則由民眾自費負擔。
| 專業照顧服務計費方式(一) | ||||
| 長照需要等級 | 給付額度(元) | 民眾部分負擔比例 | ||
| 一般戶 | 中低收入戶 | 低收入戶 | ||
| 第2級 | 10,020 | 16% | 5% | 0% |
| 第3級 | 15,460 | |||
| 第4級 | 18,580 | |||
| 第5級 | 24,100 | |||
| 第6級 | 28,070 | |||
| 第7級 | 32,090 | |||
| 第8級 | 36,18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