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喘息

服務內容 

 居家喘息:藉由受過訓練之照顧服務員至個案家中,提供個案身體照顧服務,包含協助如廁、沐浴、穿換衣服、口腔清潔、進食、服藥、翻身、拍背、簡單被動式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陪同運動、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助器具及其他服務。


 機構喘息:個案至住宿式長照機構接受短暫照顧、停留,由機構工作人員提供二十四小時之照顧,服務內容包含護理照護、協助沐浴、進食、服藥、活動安排及相關服務。


 社區喘息:個案白天至日間照顧中心/巷弄長照站或於夜間至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中心,依地點提供之服務,接受照顧、停留,包含護理照護(日間照顧中心)、協助沐浴(日間照顧中心、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中心)、進食、服藥、活動安排及相關服務。

 

服務對象


非機構安置個案(符合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之服務對象)

 65歲以上老人。

 55歲以上山地原住民。

 50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

補助條件資格

 長期照顧1個月以上,且符合申請補助之對象。

 照顧者已呈現照顧負荷需求者。

限制條件

 已僱用外籍看護工或本國看護工代為照護失能者之家庭,不在本補助範圍內;但外籍看護         工無法協助照顧(空窗期)超過1個月者可申請喘息服務。

 已接受機構式照顧者,不在本補助範圍內。

 使用喘息服務時段,不可同時段使用各項照顧服務。

補助標準

一、65歲以上之失能老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55-64歲以上之失能原住民、50歲以上失智症患者

補助標準

備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使用喘息服務者,經長照中心評估等級2級至8級,只要外籍家庭看護工休假,即可使用喘息服務。